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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五年制专科部与中专部 发布人:于行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9/11/7 19:20:40 更新时间:2019/11/7 19:2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理论奠基,强化实践,激励创新,重在应用”的校风,铭记“厚德博学、创新笃行”的校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中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专职班主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负责班内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应本着对学生全面负责的态度,热爱学生,严格管理,深入细致了解学生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学期期末书面向家长通报学生在校情况;

(三)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开好班会(早、晚点名),做好差生转化工作,做好学生操行分量化和班级量化工作;

(四)认真组织班级有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活动等工作,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国家免学费、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中职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和系部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院和系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舞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郑州理工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班级处分:批评、严肃批评;系部处分:警告、严重警告;院级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要求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且允许本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异议的学院做出的决定、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中与原定事实有重大出入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或者可继续向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3日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院制定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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